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倘若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不被允许草签
购房合同。
严谨地说,关于
商品房的预售,依据如下几个必备条件进行判断,包括:其一,楼盘方须已缴纳完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获取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二,产品规划方案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即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三,开发商需按照预定的商品房数量以及类型,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至少保持在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需要制定施工进展计划及完工确认日期。
最后,卖方应向县级或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成功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