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体系中,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如果合同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求才能依法生效,那么这样的契约就被称为要式合同,比如由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缔结的合同即属此类;
2)反之,倘若针对某种契约,法律并未规定其应采取何种特定书写或口头表达方式,那么这种契约即可视为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