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侮辱这一行为形式,都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范畴。
然而,若此种行为涉及到的程度较为严重,则可能构成
侮辱罪等《
刑法》约束的犯罪行为形式。
首先,对于公然侮辱他人这种行为的法律惩戒,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解读:
第一,若该种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那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将会被处予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相应金额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如果情节更为恶劣,执法部门还可考虑将拘留期延长至5日以上,同时也可以对违法者施加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罚款惩处。
其次,如果侮辱行为的情节已经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那么该行为将构成侮辱罪,此时案件的处理方式将参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其次,我们需要从四个维度去解析侮辱罪这一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或称利益侵害对象主要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其名誉权;
第二,本罪在实施过程中表现为以暴力手段或其他公然的方式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情节严重;
第三,本罪在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承受主体应该是一般性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条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态度应该体现为直接的故意。《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