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遵守与
购房者在合同中所协商确定的交付期限,
保证所建造并符合销售
交付标准的
商品房如约、及时地交付至购房者手中;
若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对购买者进行补偿或
赔偿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
其中,当一方
当事人未依照
合同协议执行其
合同义务,或是
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任何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情况时,必须承担今后连续履行责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对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