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
不可抗力请求豁免的责任范畴时应当全面审慎地考虑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不可抗力所能免除的一切责任,只能局限在
违约责任上。
举例来说,比如在货物销售交易合同中,卖方在收到买方所支付之
订金之后碰巧发生了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在此种情形下,卖方得以将双倍返还订金的违约
定金责任予以免除,但其不应进一步推演出,连同退还前期交
付定金的义务亦可一并豁免。
其次,事实上,不可抗力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完全免除违约责任。
对于此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不可抗力产生的影响来予以区别对待:
若此次事件使得合同的主要
债务人已经无法按照原定计划
履行合同职责,那么相关
当事人便应该解除彼此之间的
合同协议,同时免除债务人在违约责任中的相应负担;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了合同的主要债务人仅有其中一部分履行条款难以实现,那么应采取调整
合同条款的方式来进行弥补,以减轻
合同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最后,倘若不可抗力仅仅引发了债务人短暂性的履行困难,使得其无法及时履行
债务,此时则可选择要求债务人适当延迟履行,但同时也需豁免其在推迟履约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接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当事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此时对于此类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