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其罪行一般属于轻微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判决,不存在犯罪案底,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往往是不必担忧职业生涯会因为此种不起诉情况受到影响的。
酌定不起诉亦称为“暂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者“裁量不起诉”。
它源自
刑事诉讼法中的“宽大处理”原则,即由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予提起
公诉。
对于此类不起诉,成立的一条必要条件在于,
犯罪嫌疑人必须侵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法律
法规,且其影响已经达到犯罪级别。
此外,本次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轻微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判处
刑罚或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若有异议,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寻求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