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储蓄活动,是否能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需要依据不同的案例来深入研究并采取灵活的解决方案,主要取决于该笔存款是否在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表明,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获取到诸如以下几种类型的各类财产时,这些财产便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享有所有权:第一类是指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酬金;
第二类则包括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收益;
第三类则涉及到
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收益;
第四类则涵盖了由
遗嘱或遗赠行为所赠与的财产;
最后一类则覆盖了其他任何应当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