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订之合同尚未获得追认之前;
2.
法律效力尚未明确的无
代理权之人所订立的合同未曾得到授权之前;
3.
当事人以明显低价处置自身财物,导致
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之时;
4. 显失公平之契约;
5. 因受恐吓而签署的合同;
6. 基于
虚假陈述或
欺诈手段缔结的合同;
7. 在欺诈事实基础上进行的行为活动;
8. 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