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未获得
购房资格但已支
付定金,此
定金是可以请求退还的。
这主要依据于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即因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有关预售或购
买房屋的协议并未最终生效确立,此时卖方应将所收取的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此外,如果因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或者其他各项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那么便属于双方都无法掌控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原有的
购房合同也无法得以持续执行,此时,卖方有义务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