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的票据也是具备
质押资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即便本身不具有可转让性,但倘若出质者拥有相应的处分权,便能让此类票据得以作为
债务的保障要素而实施质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对特定权利进行质押:
(一)
汇票、
本票和
支票;
(二)债券和存款单;
(三)仓库货物清单和提货单;
(四)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和股票;
(五)允许转让的专属
注册商标专有权、
专利权以及属于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及即将产生的应收账款;
(七)符合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