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行政拘留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已不再被执行。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行政拘留暂时
缓刑的情况,则需要满足以下四点条件方可得到批准:
首先,该名被拘禁人员必须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或启动了行政
诉讼程序;
其次,被拘禁人员需自行提出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请求;
再次,公安机关需对该名被拘禁人员进行深入评估并确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行为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该名被拘禁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须依法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
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缴纳担保金。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行政拘留处罚的命令才可以获得批准暂缓执行,类似情况下,若已批准暂缓执行且未出现与上述条件相违背的事项时,将不会恢复执行原本的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