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共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由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在未经取得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擅自在该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建设的房产;
其次,某些乡镇或者村庄在其自主管理范围内,未经上级批准与审核,擅自在农业用地或农村
集体土地上兴建的住宅;
再者,部分农村乡镇或村庄会同开发商双方合作投资,共同选址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开发建造的房产;
最后,一种占地面积从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等,包括两层小洋楼以及配套大型塑料大棚和独立门户的“生态山庄”、“科技园区”等类型的房产。
所谓小产权房,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而未持有相应
法规所规定的审批手续,且未向政府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
税费的住宅,其所有权证书并非由国家房管部门针对此类房产发放。《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