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问题,可用如下三种方式解决:
首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
申诉。
然而,此种方法的先决条件是需通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后方可依法主张;
其次,还可以寻求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获取
侵权赔偿权。
尽管《条例》主要关注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但在非医疗事故情况下,若
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诊疗过失行为时,也应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
最后,参照《民法典》条款,也可以对医疗机构追究其
违约责任。
因为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特殊的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关系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双方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来履行各自的
合同义务。
无论是哪一方未能遵守合同约定或者
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的情况发生,均视为
违约行为,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