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了为期三年的婚姻关系后决定
离婚,通常情况下已无需
返还彩礼。
然而,若满足如下情形之一者,离婚时的
当事人便可有权利寻求返还彩礼:(1)双方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
同居共处;
(2)男方于婚前向对方支付
彩礼,并且此行为致使其生活陷入贫困窘境。
尽管具备
退还彩礼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等于能够毫无保留地全额退回彩礼。
法院在裁决确定具体返还金额时,将综合考虑诸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长短、是否孕育过子女、财产的实际利用状况、双方经济背景及经济状况、彩礼原本的数额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经过权衡后慎重地予以确定所返还的比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