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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广告属于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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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3
通常情况下,广告发布被当作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的要约,即是指当事人想要达成某种协议或合同的表达意愿;
相反地,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另一方能向己方发起要约的表示方式。
常见的要约邀请有: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募资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等等,还有在邮寄中发送的价格列表等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刊登广告属于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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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广告属于要约吗
刊登广告一般是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10浏览 2024-09-16
3.(14分)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在报刊上刊登广告“本公司欲在虹口区开发住宅楼一栋,有意者请与公司联络”。4月15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8700元人民币,合计价款为87万元。按合同规定,买房应分3次支付该款,每次支付29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5个月支付一次,最后的房款在交付房屋后两日内交付完毕,开发公司应当在2005年5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房。自2004年9月,刘某向公司支付了第一次房款29万元,但从2004年7月起,甲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12月起,该公司建设的房屋停工,而销售人员却催刘某按期支付房款,否则构成违约。刘某认为甲公司在2005年5月15日前交付不了房屋,再付款给甲公司有风险,不同意支付。(1)甲公司刊登广告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的性质?(要约或邀请)(2分)邀请,因为该广告中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2)刘某是否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说明理由。(4)(3)假如双方在诉讼中对合同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适用,甲公司应承担何种义务?(2分)(4)刘某如果要解除合同,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3分)(5)假如2005年5月15日,房屋建成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发现墙皮脱落现象。他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房款?说明理由。(3)
[律师回复] ( 1)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广告没有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 2)刘某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先给付义务人刘某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甲公司已经停止建设房屋,可能届时无法交房的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 3)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适用格式条款,甲公司有说明哪些是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的含义、提示适用格式条款后果等义务。 ( 4)刘某要解除合同,必须先要求甲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限期继续房屋建设,如果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未恢复建设,刘某有权解除合同。 ( 5)可以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旨在对抗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甲公司交付房屋不合乎质量,刘某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补充一点,这个问题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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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假广告诈骗罪怎么判
发布虚假广告诈骗,刑事责任据情节与金定。小诈骗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极严重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0浏览 2024-09-10
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 不一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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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公告多久刊登
39浏览 2025-05-24
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的
[律师回复] 一、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为: (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二、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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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推销属于帮信罪吗
广告推销活动本身不构成帮信犯罪,帮信罪特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单纯的广告宣传和推销,未涉及犯罪支持或协助,不属于帮信罪范畴。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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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诈骗提供广告推广属于帮信罪吗
为电信诈骗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助其宣传推广,且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此罪行针对的是那些明知犯罪而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人。
48浏览 2024-08-04
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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