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债务加入,亦称为并存的
债务承担,乃是指原
债务人在未脱离原
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三方即加入原本已存在的债务关系之中,与其共同承受债务责任之制度。
债务加入制度之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标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并且生效;
2)标的债务须有可转让性;
3)第三方与原债务人应属于不同的民事个体;
4)债权无需得到原债务人的认可。
毕竟,债务加入行为本身并未对原债务人造成额外的负担,故此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然而,债务加入行为必须取得
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