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于
事实婚姻所产生的
财产分割方案,其原则上与正常
离婚程序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原理相类似。
凡属特定
个人财产范畴者,应归该
当事人独自所有;
而属于婚姻期间共同创造之财富,则交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处置方案。
若协商未能取得共识,则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独特规定,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尊重女性权利以及照顾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