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超过一载,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申请认定
工伤的。
根据相关
法规,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工伤认定的期限自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遵照《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标准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到第三十个自然日止,而职工方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则为一整年。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后,理论上已无法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