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房屋的
产权性权利不得进行
抵押。
公租房,即是由政府对其建设规模与租金定价加以限制,专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需求家庭、近期
入职且未拥有房产的员工以及在城市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者等提供的住房福利,由于其并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故无法进行相应的
抵押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
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