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未对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作出明确规范,
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可在合同双方以协商方式予以确定。
然而,就此而订立的约
定金额不得低于因
违约行为所致之实际损失额,同时亦严禁虚高,避免因此导致不公平之情况出现。
在此基础上,特列出以下两个细则,以供参考:
1.若确有
证据表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因违约行为所致之实际损失的,则可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要求调整,并扩大违约金的额度;
2.若发现约定
违约金过高,超过因违约行为所致之实际损失,以致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则可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适度降低,以确保公平合理。
若
签订合同时并无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的条款,受损害一方可按照自身实际承受的损失向出借方主张
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