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家庭编司法定律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丈夫若以妻子未经许可擅自中断妊娠行为侵害到自己享有生育权利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此类
诉讼请求;
在夫妻双方就生育与否产生争议,进而使感情关系确实出现严重裂痕的情况下,其中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尝试调解仍然未能成功,将会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判决。
在此所引述的《民法典》第1079条详细阐明如下:
凡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者,经调解无果,必须依允离婚:
(一)婚姻期间维持重婚状态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
同居生活;
(二)在家中经常使用暴力对待伴侣或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等不当行为;
(三)常年保持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劝导仍未纠正改善;
(四)感情不睦而长期
分居,累积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定事件。
据此可知,若夫妇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的矛盾激烈,引发感情关系严重破裂,审理离婚案件时理应判决原告胜诉。
各位信赖的女士们,关于新的离婚方式的理解,您是否已经有所掌握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