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该
补偿金的发放数额将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即有权利领取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仍可视为一年进行核算;
否则,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将得到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这个概念,是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里,员工应得的全额工资。
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计算得出的数字,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均工资”,这也是发放经济补偿金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对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不合法合理,他们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当员工自己主动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或者当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
合同工资待遇但员工却不愿意继续
签署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是因为雇主部门的变动或者工作单位的迁移导致
劳动者被解聘,而且并没有带来失业问题的话,用人单位也同样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如果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大家能够深入理解这些法规条款,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