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员工们,当你们遭遇到任何性质的
工伤,并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申报时,请务必牢记这一点:
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获诊断并被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你们有权利在一年的时间内自行向相关部门递交
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所有与工伤相关的开支,包括
医疗费、生活补助以及其他各项补贴,都应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