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之规定,如果受托支付款项一方未能依照合约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行为在法理上属于可予撤销的范畴内,那么其上述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既定的
合同法约束,因此赋予了另一方享有对已签订合同进行撤销之权利。
此类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
首先,如一方在与另一方签署合同时,故意使另一方陷入困境而失去独立决策之能力,以致所建立的商约在实质上无法维持平衡与人情正义,这种情况下,该
合伙协议便足以构成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其次,若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对某些关键因素理解上产生严重误导,进而导致市价流失、公平偏离等情况发生,则此种合同也具备撤销的法律程序之基础;
此外,如果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行为以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决定并最终达成合同内容,此时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状况;
最后,除以上几点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同样可以作为判定某一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