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与他人签署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出现了无效的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合同签订的主体在从事这一活动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内容是否能够充分反映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最后的,我们应当注意到的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条款可能存在冲突,这时是需要我们寻找解决办法来决定哪一个条款更为优先适用的。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就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做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考虑到人们的行为能力因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差异会有所变化,所以这条规定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基本保障。
此外,第一百四十六条则强调只有当行为人和相对方通过真实的意思表达达成合意时,才能够产生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通过包含虚假意思在内的方式隐含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将被认定为无效,除非这种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无效。
而如果这种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危害,无论是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去探讨还是面临司法实践的考量,都必须考虑其无效之可能性。
这些都是对于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时需要特别留意的重要信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