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倘若债权人自行决定抛弃连带保证责任,则仅能向
债务人索偿而非连带保证责任人。
为了确保决策的完整性及合法权益,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公示其决定。
所谓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保
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承担
债务偿还责任的保证类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