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得以解除:
(第一种情况)由于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第二种情况)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拒绝履行其主要义务或者使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全额地履行其主要义务,经过对方的催促和提醒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这一行为;
(第四种情况)该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其
债务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合同目标的达成;
以及(第五种情况)由特定法律条文所列明的其他类似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