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地位之所以能成为实现代位权的主体,在于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环境与条件内,均拥有权利行使代位权。
然而,当某一位债权人已经以某种方式对属于某个
债务人的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之后,倘若此债务人针对第三方的债权义务已经全部得以履行完毕,那么其他未曾行使过代位权的债权人便无法再次对该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代位权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