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
合同违约责任的负担前提,其实正是预先设定了合同违约行为的存在性。
也唯有当违约行为确实存在时,才会引发责任承担的价值评判。
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乃是当事人的一方未能遵循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抑或是基于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或不足之处,亦即是对合同所设立的各项义务,尤其是指狭义层面上的
合同履行义务,构成了违背的情形。
然而,除了违反合同义务之外,合同义务还包含了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这两个方面。
但是在合同
违约责任的语境下,我们所讨论的合同义务,实质上主要是针对狭义的合同履行义务而言,并不具备涵盖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效力。
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导致的结果,则可能引发
缔约过失责任;
而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所引发的问题,则可能造成后合同责任的发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