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认定事项的行政复议工作,必然要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审视与评估。
若劳动者未能提供任何具有说服力的新
证据,那么在再度审理之后,得出的结论将与首次做出的认定保持一致。
在此过程中,我们须严格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载明的各项原则性规定,并结合事故发生时所涉及到的各种事实情节来进行公正评判与裁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