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在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不经事先预告而直接解除员工的
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是在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并已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但却依然无法胜任原本的岗位职责,亦或无法从事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其他职位;
其次当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任务,即使经过了相关的培训或者调岗,仍然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时,用人单位同样具有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力;
最后,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由于各种罗列的客观事实发生剧烈变动,使得原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沟通以及双方对订阅的劳动合同协议进行详尽研究之后,如果仍然无法就变更合同参数方面的事宜达成共识,用人单位依旧有权利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