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土地者应承受一系列严厉的惩处措施:
第一项是须返还所侵占之土地并履行其恢复至原始状态的义务;
其次,对于违法占用土地之上所建起的任何设施都必须予以拆除,同时,相关的土地则应被没收,而对于符合建筑物施工计划的部分则应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遭受停职或降级等行政处分;
最后,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那么他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此事件仅仅涉及到民事法律纠纷,一般情况下并不认为构成犯罪行为。
未获得合法批准,亦或是通过欺骗方式来骗取批准,进而来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将会受到由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严厉制裁——包括勒令归还非法占用之土地,以及对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私自将农业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不良行为实施限期拆除的命令。
对于那些直接负责该项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直接上级领导,也会依法遭到行政处分;
若构成犯罪行为的,则将面临
刑法的严惩。
若在已经获得合法批准的使用范围内,超出批准权限占用土地,超出部分同样被视为非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