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
交通事故,并非必定会实施车辆的暂扣措施。
若经过核查发现无需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查及评估,且无继续扣留之必要性时,交警部门便无权实施扣车行为。
然而,常态来看,交警部门通常会采取扣留车辆的举措,直至事故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方才予以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若车主不幸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规定,交警部门有权对涉案车辆予以扣留,但该期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而针对案情较为严重或错综复杂的案例,最长的扣留期也不得超过六十日。
若是因为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交警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展开鉴定工作,并与鉴定机构共同商定鉴定时间,此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在鉴定结论确定之后,交警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告知车主领回被扣留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
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