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准则,是遵循无
过错责任本位的规则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处于哪种性质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于侵害方的人格伤害,其受害方都不需要去证明侵害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问题。
而针对被指控的侵犯方,也不得以自己并无可指责之处为理由来进行反驳。
总体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
侵权责任,其主要特别在于使用了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则。
依照无过错责任标准,只要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表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和污染者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那么无论污染者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他或她都必须对因自身的污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起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