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您所了解到的
承揽合同制度,实际上是指在双方基予自愿、平等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意旨,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并且将指定的成果归还给对方。
作为回报,定作人会默许接受这些业绩,并且依照原来的承诺,向承揽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需要遵循定作人提出的各方面需求,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以及规格等元素,并且运用他们自身拥有的设备与劳动力,为对方加工出所指定的产品。
最后,定作人也将会履行他们的义务,对承揽人支付恰当的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