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分两方面来理解。
首先,若
房产证明文件将房屋认定为非住宅类型,并且该房屋已经被实际投入商业运营并且依法取得了相关的牌照,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其实际经营投入的建筑面积来作为非住宅的计算依据,以此享受相应的非住宅
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待遇;
其次,如果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仍旧被鉴定为非住宅形式,但是实际上该房屋并没有被投入商业运营,反而完全是按照住宅用途进行使用的话,那么它将无法享受到与之相对应的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强调一点,
房屋征收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在经过公正评估后所开展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并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作出相应补偿的前提之下,政府才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法定的征收程序有着相当高的严谨程度,包括报批前公示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并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一系列环节。
通常而言,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被终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为双方最终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实现了征收目标,在此过程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将会消失不见。
第二种则是当
拆迁方通过向法院提出司法
强制执行申请,随即依次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于
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