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自订立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另行进行登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抵押权并不一定在此时便确立了其存在。
对于动产类型的抵押,抵押权会随着抵押协议的生效而自动生成。
但是,如果涉及到下列资产作为抵押品的情况下,则需在签署完抵押协议之后,按照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抵押登记。
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才正式宣告设立:(一)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之上的附着物;
(二)
土地使用权利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洋区域内的使用权;
(四)正在建设过程之中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