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只要适合法律条件要求,任何形式的刑事罚款或刑期都可以进行
减刑处理,这里并没有限制刑期长度的问题。
然而,实际上,如果某个罪犯所受的刑期较为紧张,例如只有数个月,那么在正常情况下,他们通常是无法获得减刑的待遇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减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判处监控、拘留、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其刑期中,如若能够严格遵循监禁规则,自觉接受改造和教导,而且表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有所发明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等
立功行动的,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其次,具备以下重大立功的任一种表现者,也应该得到减刑:
1.阻拦了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2.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创造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历生产生活中,人类利益高于一切,不惜自我牺牲,拯救他人;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突出的优秀;
6.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其它重大贡献。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后实施的实际刑期,对于那些被判处监控、拘留、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际服刑期限必须不短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才标准。
此外,就应该减刑的情况来说,只要发现有重大立功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