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物业并无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以催缴
物业费用的权力。
在本法典当中,房屋所有人有义务按照事先商定的条款同物业服务方进行物业费用结算。
在物业服务方已经按照预定约定及其规章制度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不可以未曾接受或无需接受该项物业服务而作为其
拖欠或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借口。
若房屋所有人迟延违背约定且未经准许提前不缴纳物业费用的话,物业服务方有权通过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
然而,倘若合理期限已到,房主依然未支付物业费用,那么物业服务方有权提出
法律诉讼或者寻求
仲裁途径来维护权益。
在此提醒各位,物业服务方不得采用中断供电、供水、供热以及供燃气等方式来达到催缴物业费用的目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