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虽具备随时可予以解除的特征,但针对具体情况而言,其具有特定的约束条件。
当受托方行为出现严重失范,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正常执行时,委托方享有法定的权利来解除该合同。
然而,委托方若要行使这种权利,必须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首先,为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且合法有效,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正式建立并开始生效之后,直至完成所承担的所有承揽业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提出改变或
解除合同的请求;
其次,定作人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向承揽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向,否则则无法产生任何变更及解约的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定作人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承揽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理应对相应的赔偿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