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过程中,各利益方负担的一种特殊
债务类型被称为共益债务。
这种债务的
债权人既包括普通的债权人,又包括被
申请破产的
债务人自己。
这些负债通常依赖于多个受益人之间达成的第
三方协议来分配责任和义务。
例如,如果多位受益人无法一起承担共益债务,那么他们可能会选择协商其中一人独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
首先,因为
破产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请求,导致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尚未完成的协议所形成的负债。
其次,公司财产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再者,因为债务人获得
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为了帮助债务人继续经营业务并付给员工薪金及
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当费用而产生的其他债务也是共益债务的范畴。
最后,当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士在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导致的债务同样属于共益债务的范围。
基于此,共益债务通常由债务人的资产来即时偿还。
如果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则优先偿付破产费用。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依然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债务将根据特定比例进行偿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