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下:针对托运人未能按照约定采取适当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情况,承运人有权选择拒绝运输有关的物资;
其次,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能支付清所需运费、保管费用乃至其他相关运输费用,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资自动享有
留置权,除非双方已经事先达成协议明确剥夺其此项权利;
最后,如果货物的接收方未知或者拒绝接受物资,那么承运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托运人并向其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该批货物处理的具体指导意见。
二、承运人必须履行以下各项基本义务:
首先,需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间调拨汽车资源,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和终止地点完成运输任务;
然后,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装卸环节时,要严格遵循正确的操作规范及装载标准,确保整个操作流程的品质;
同时,还需要对运输过程施行全面的责任承担制度。《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