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有权要求退还
彩礼:首先,假如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注册
结婚;
其次,假设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流程,但实际共同生活尚属空白;
最后,倘若在订婚之前男方给予女方财物且此举直接影响到男方的经济状况。
在此需要明确,只有当符合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形时,主张退还彩礼的诉求才应当设置为双方必须先解除婚姻关系后方可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