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级戊等
医疗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赔偿部分,要求对患者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误工
工资损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和伴护人员的
护理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多种款项。
鉴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
伤残级别被认定为十级,因此在残疾生活补助费方面的赔偿比例设定为10%,以该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为基础进行计赔,并自患者取得鉴定证书之日起至多提供为期30年的生活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