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当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
遗嘱时,应该尊重和认可最后设立并生效的遗嘱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处理
财产继承问题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诸位已经作出了多份遗嘱文字却又相互冲突,则将依照订立时间上最新的那份有效遗嘱来执行。
同时需要明确一点,《民法典》对传统公证遗嘱的优先权进行了剥夺,换句话说,目前各种类型的遗嘱都应该按照它们被制定或发布的时间顺序作为决定其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