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
离婚时所涉及到的房产分割事宜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一点即如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
购房合同,并且以个人资产交付首期费用,利用银行申请贷款,后期则需要夫妇双方共同还款,如此一来,此房产便需登记在支付首期费用的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若离婚将会把房产分配给注册一方。
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尚未清偿完的贷款部分仍然属于获取房产的一方的
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还款所支付的金额与此房产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它们都属于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由
不动产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其次,若有一方在
结婚前全额购
买房产,然后在婚后才拿到
房产证的话,那么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的话,可被视为此房产属于该购置者拥有,并且不在夫妇共有财产范围内。
第三种情况是,在婚前购买房产时,如若一方的父母全额资助其子女购买房产,并将此房产记在子女的名字下,那么这处房产就可以被视作登记人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当出现离婚情形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已登记的房产进行分割。
若在婚前购买房产时,父母仅提供部分买房资金支持,而剩余的
购房金额则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通常会将该房屋判给属于登记者的那一方;
但对于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贷款以及由此带来的房产增值部分,需要由获取该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最后,若是在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的话,由于它已构成夫妇的共有财产,所以便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划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依靠司法程序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孩子权益优先、女士权益重点考虑以及尽可能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借助合理的判断来决定最后的房产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