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代理的表现方式主要分为三类:
未获被代理人明确授权即进行的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当初所授予的权力范围;
以及代理权在有限期结束之后继续行使的情况。
1、未获被代理人明确授权即进行的代理行为:
此种情形系指,民事主体在未经他人明确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亦未获得法定或者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而私自以他人的名义执行特定类型的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当初所授予的权力范围:
在超过代理权限的部分,其性质可归结为无权代理的范畴。
3、代理权在有限期结束之后继续行使的情况:
当代理权在被代理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撤销、期限届满、代理事项结束,抑或代理事项带有解除条件并在相关条件达成时方可失效时,原代理人如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誉从事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活动者,均应视为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