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在
医疗纠纷事件发生之后,患者与医院都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通过充分且深入的商谈,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
对于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我们应当给予确认及肯定。
2.调解。
若已经明确认定该纠纷属于
医疗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接受双方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申请。
在经过公正的调解过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制作相应的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执行相关内容;
但如调解失败或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有反悔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3.
诉讼。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拥有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或是
医疗过失鉴定的权利。
其中,
医疗事故鉴定需由医学会进行,而医疗过失鉴定则由
司法鉴定中心负责。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进行鉴定并非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必然前置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