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在法律范畴内被视为
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
即,如有以下之一情况者,雇主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贴——除了雇主坚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使其得以续签,且劳动者明确表示反对续签以外;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若为雇方决定不续签,雇主将承担支付经济补贴的责任;
其次,若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根据具体情况需进一步细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当雇主保持或提升原先的劳动条件不变时,劳动者仍不愿续签的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贴;
第二,若雇主动作,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无法接受并选择不续签的情况下,雇主要额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贴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