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问题,现行相关
法规规定为不超过一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第一至三款明确指出,此类
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期限被设定为一年。
具体而言,该仲裁时期应自当事人清楚地意识到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再稍早些时候的规定所涉及的仲裁时效会因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向另一方提出过要求撤销不正当行为,或者向相应的掌控权力部门请求权利援助,亦或是对方当事人亮明态度愿意承担应尽的相应义务等这些环节而被贯穿打断。
然而,如果某项始料未及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内进行申请仲裁行动的话,那么此仲裁时效就会被暂时中止。
然而,当引发中止时效的因素彻底消除后,原来暂停的仲裁时效将会恢复正常运作并继续使用下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二、三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